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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攻略(第五期)——医疗救助
更新时间:2021-03-16 11:29:03    点击次数:9291次

医疗救助

让困难群众多一份保障


医保攻略(第五期)

就来和大家讲讲


医疗救助那些事儿!

下面,一起来学习下吧!


一、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的“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精减职工、特困职工、其他特殊疾病困难人员等。


二、救助方式

方式一:资助参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年度内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

方式二:医疗费用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比例如下:

01、特困供养人员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0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老”人员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救助比例70%;

03、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精减职工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救助比例65%;

0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职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救助比例60%;

05、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累计医疗救助限额,门诊为1500元,住院为10万元。患医保认定的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门诊救助限额按住院救助限额享受,且年度门诊和住院合计医疗救助限额为10万元。

06、罕见病专项救助。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后的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


三、结报流程

所有救助对象都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报服务。